本文旨在探讨在上海长宁区核名并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要求。文章从核名条件、注册资本、合伙人资格、经营范围、登记流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有意在长宁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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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核名,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要求
一、核名条件
1. 核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2. 核名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 核名应当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业特点,体现企业的经营内容。
二、注册资本
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认缴,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 注册资本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3.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一致的比例认缴出资。
三、合伙人资格
1. 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人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合伙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有限合伙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经营范围
1.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定。
2. 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
3. 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人的专业能力和经营实力相匹配。
五、登记流程
1. 提交核名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准备并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等。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颁发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六、法律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
在上海长宁区核名并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满足核名条件、注册资本要求、合伙人资格、经营范围规定、登记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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