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以下简称监事)的职责和运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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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其他两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3. 无犯罪记录;
4. 无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5. 无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2.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 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5. 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6. 对公司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审查公司财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2.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任免建议;
3. 审查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5. 审查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6. 审查公司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送达;
2.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3. 会议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事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其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情况;
2. 监事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3. 监事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 监事的免责条款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而发生的争议,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事的离职与更换
第十二条 监事因故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离职后,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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