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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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闵行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法》的法律依据
1.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合伙人;(三)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四)决定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五)决定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依据
1.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应当依法召开,并作出决议。
2.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1.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违反合伙协议的,无效。
五、股东会决议的修改
1.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修改。
2.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1.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执行。
2.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履行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义务。
七、股东会决议的争议解决
1.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之间因股东会决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2.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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