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商海里浮沉十多年,亲手操办的上海公司注册没有一千也有八百家了,我见过太多“兄弟齐心,其利断金”的开端,也目睹过不少“同室操戈,相煎何急”的结局。合伙创业,就像是谈恋爱结婚,一开始你侬我侬,可万一真过不下去了,怎么“离婚”就成了个大问题。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聊的这个硬核话题:公司章程中股东除名制度的合法性。这不仅仅是一条冷冰冰的条文,它更像是一份公司内部的“ prenup”(婚前协议),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安全阀”,甚至是“”。用好了,能及时清除“病灶”,让公司轻装上阵;用不好,则可能引发无尽的诉讼,甚至让公司分崩离析。理解它的合法性边界,知道这把“利剑”何时可以拔、如何拔,对于每一位公司创始人和股东来说,都至关重要。它关乎公司的长治久安,也关乎你我口袋里的真金白银。
法律基石何在
很多人一听到“股东除名”,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不是侵犯股东权利?合不合法?”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答案非常明确:股东除名制度是完全合法的,其合法性根植于我国最顶层的司法解释。具体来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这一条堪称是股东除名制度的“尚方宝剑”。它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大家注意这里面的几个关键词:“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催告”、“合理期间”、“股东会决议”。这几个词像串珠子一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合法除名链条。它告诉我们,除名不是公司或者大股东一时兴起就能做的,必须满足严格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法律既赋予了公司“清理门户”的权力,也为了避免权力滥用设置了重重“关卡”。法律的天平,既要保护公司的资本稳定和运营安全,也要保障每一位股东的基本权利不被随意剥夺。当你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立除名条款时,你的首要任务不是天马行空地设计,而是要深刻理解并准确复刻这一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确保你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站在坚实的法律地基之上。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资格”并非与生俱来的绝对权利,而是以履行特定义务(最主要的就是出资义务)为前提的相对权利。当股东长期、根本性地不履行其对公司的核心义务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根本违约”。法律允许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即解除其股东资格,这完全符合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这就像一个俱乐部的会员,如果长期不交会费且违反俱乐部章程,俱乐部经合理程序后有权将其除名。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同样需要有这样的“自净”能力。
触发除名的情形
既然法律开了口子,那么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启动这个“终极程序”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最核心的两种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行为,可以说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本性破坏。前者是“该给的没给”,后者是“给了又偷偷拿走”,都直接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危及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是对其他守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严重不负责任。
实践远比法条复杂。除了这两种“硬伤”之外,很多公司希望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更多的除名情形,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软钉子”股东。比如,一个股东长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股东会决议恶意投反对票,或者在竞争对手处任职损害公司利益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恶劣,但并未直接触及“出资”这条红线。那么,章程能否对此进行扩展约定呢?答案是可以,但必须极其谨慎。约定的情形必须具有“根本性”,即该股东的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动摇公司存续的基础,或者使得其他股东无法与其继续合作下去。如果只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意见不合就将股东除名,那么这样的章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的区别与关联,我整理了一个表格,供大家参考。
| 类别 | 具体情形与要点 |
|---|---|
| 法定除名情形 | 1. 未履行出资义务:完全未出资,或者只出资了一小部分但经催告后拒不补足,且未出资部分占应出资总额比例过高,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2. 抽逃全部出资:将已缴纳的全部资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走。注意,是“全部”或“实质上全部”,抽逃部分通常不构成直接除名的理由,但可作为其他追责依据。 3. 核心要点:这两种情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撑,司法实践认可度高,是除名制度的“安全区”。 |
| 章程可扩展约定情形(高风险区) | 1.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如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关联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等。 2. 根本性违约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在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处担任要职;或者长期、无故阻碍公司正常决策,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3.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若无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不符合股东资格要求,且章程事先有约定。 4. 核心要点:约定必须具体、可量化、可证明,避免使用“严重损害”、“不团结”等模糊词汇。条款的公平性是司法审查的关键,极易引发诉讼,需专业法律人士协助起草。 |
加喜财税解释说明:我们经常遇到客户,尤其是几个好朋友一起创业的,初期不好意思在章程里写得太清楚。我总会跟他们说,亲兄弟明算账,现在把规则定得“丑”一点,是为了将来不撕破脸皮。我们加喜财税在协助客户注册公司时,会特别提醒他们考虑是否需要细化股东退出与除名机制,并推荐他们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把这些“丑话”在章程里写得明明白白,避免日后扯皮。这是一种远见,也是对我们客户负责任的表现。
除名程序的合法性
有了合法的理由,是不是就能直接把股东“踢”出去了?当然不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股东除名这件事上,程序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实体理由本身。哪怕一个股东确实犯了大错,如果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操作,那么作出的除名决议也极有可能被法院撤销。这个过程,就像一场精密的外科手术,每一步都不能错。
第一步,是有效催告。这不是随便打个电话、发个微信就完事的。法律规定必须是“书面催告”,并且要给予“合理期间”的履行期限。这个“书面”最好是能够留存证据的形式,比如快递邮寄(保留签收记录)、邮件(有送达回执)等。催告函的内容也要清晰明确,必须指出对方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事实,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纠正,并明确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后果——即公司可能会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这一步,既是给对方最后的机会,也是为自己后续行动收集关键证据。我处理过一个案例,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小股东因个人原因抽走了50万注册资本,我们指导大股东通过EMS向其注册地址寄送了措辞严谨的催告函,限期一个月返还。结果对方置若罔闻,这就为我们后续的股东会决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步,是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这是最核心的一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里有一个非常特殊且关键的规则:被除名股东,对于该除名事项,没有表决权。这是为了防止股东“用脚投票”,自己决定自己是否被除名,这显然是荒谬的。那么,决议需要多大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半数”还是“三分之二以上”,但实践和学界普遍认为,鉴于除名是对股东资格的剥夺,属于重大事项,理应参照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等特别决议的标准,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虽然有人认为只需“过半数”即可,但为了确保决议的稳定性,避免后续争议,我们强烈建议客户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除名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同意。这是最稳妥的做法。
是后续的工商变更与股权处理。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公司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该股东的名字从股东名册中剔除。那么,被除名股东的股权怎么处理呢?法律规定,该股东的原出资额(或股权对应价值)应当被依法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无偿“没收”这部分股权对应的资产。要么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要么有人“接盘”这部分股权并支付对价。这个对价如何确定,又是一个大学问,我们下一节会专门讨论。整个流程环环相扣,一步都不能错,否则,看似完美的除名计划,很可能就因为一个程序瑕疵而满盘皆输。
章程约定与法定
我们前面提到,章程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进行扩展约定。这里,我想深入探讨一下“约定”与“法定”的微妙关系。法定是底线,约定是天花板。你可以比法定更严格、更细致,但你不能突破法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比如,你不能约定“任何股东连续三次不参加股东会即可被除名”,这样的条款很可能因为过于苛刻、不合情理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查这类章程条款时,会运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衡量,看该条款是否赋予了某一方(尤其是控股股东)过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
我去年遇到的一个客户就很有代表性。一家设计公司,三个合伙人,技术大牛A,市场高手B,还有一个出资人C。C只出钱不干活,但占股40%。后来公司发展遇到瓶颈,B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需要C转让部分股权,但C坚决不同意,也不参加任何股东会,导致公司决策陷入僵局。B就想在章程里加一条:“任何股东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股东会,且不提供任何书面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其他股东有权强制回购其股权。” 他来咨询我这条靠不靠谱。我跟他说,B的心情我理解,但这个“强制回购”直接触及股东财产权,“自动放弃表决权”也跟法律规定有冲突,风险极高。我们不能这么“粗暴”地约定。于是,我们换了一个思路,在章程里细化了“股东会僵局”的解决机制,比如约定出现连续两次股东会因某股东缺席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公司应启动调解程序,调解无效后,其他股东有权按照一个双方事先认可的评估公式,购买该股东的股权。这个方案就把“强制”变成了“有条件的购买”,既给了C一个救济机会,也为B和其他股东提供了一条出路,兼顾了各方利益,也更容易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章程的设计是一项极具创造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它不是简单地复制粘贴法律条文,而是要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行业特点、股东背景等“个性化”地进行定制。一份好的公司章程,应当是“法律”与“商业智慧”的完美结合。它既要合法,也要好用;既要防范风险,也要保留灵活性。尤其是在股东除名这种“高能”条款的设计上,更是需要反复推敲,多方求证,确保它在关键时刻能够真正“一招制敌”,而不是“引火烧身”。
被除名股东的救济
我们一直在说公司如何除名股东,现在,让我们换个角度,站到那个即将被“踢出门外”的股东的位置上想一想。如果我觉得公司的除名决议不合法、不公正,我能怎么办?难道就只能束手就擒吗?当然不是。法律同样为被除名股东提供了救济途径,这也是程序正义和权利制衡的体现。被除名股东最主要的救济手段,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决议无效。
那么,可以从哪些角度去挑战这个决议呢?首先是程序上的瑕疵。比如,公司根本没有进行书面催告,或者催告的“合理期间”短得不合理(比如只给了两天);又或者,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再或者,最关键的,在进行除名事项表决时,竟然让被除名股东也投了票(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万一发生,决议必然无效)。任何一处程序上的硬伤,都可能导致整个除名决议被推翻。这就是为什么我一再强调程序要做得像教科书一样规范,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从哪个细节里挑毛病。
其次是实体上的理由。被除名股东可以抗辩,自己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比如,他可能会说,自己没出资是因为其他股东承诺可以延期,或者抽走的款项是公司偿还他的合法借款。这就需要公司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比如银行的流水、财务账册、其他股东的一致证言等。如果除名依据的是章程约定的扩展情形,那么被除名股东更会集中火力攻击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性,主张其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约定情形的审查,法院通常会比法定情形更为严格和审慎。
一旦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就会陷入被动的应诉局面。这个过程不仅耗时耗力,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声誉,而且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这提醒所有公司,启动股东除名程序,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美的基础之上。这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使用的工具,而是一个“终极大招”。在按下这个按钮之前,最好已经穷尽了所有其他沟通和解决的途径。有时候,诉讼外的和解,比如一个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可能远比一场两败俱伤的官司要好。毕竟,生意场上的事,能和气生财,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
股权价格的计算
好了,假设我们克服了重重困难,一个合法有效的股东除名决议终于诞生了。那么下一个现实问题来了:被除名的这部分股权,值多少钱?这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减资还是有人接盘,以及接盘方需要支付多少钱。这个问题,往往是除名过程中争议最大、最难扯清楚的一环,也是我从业以来遇到的最棘手的挑战之一。
如果被除名股东确实“一分钱没出”(即未履行出资义务),那问题相对简单,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就是零,直接减资处理即可。但大多数情况是,股东当初是出了资的,甚至是公司早期的元老,后来才犯了错。这时,他的股权价值就不能简单等同于当初的出资金额了。它应该是公司此刻净资产的对应份额,或者是双方认可的其他价值。比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资产从100万增值到了1000万,那他当初出资10万占10%的股权,现在对应的净资产就是100万。这个账,该怎么算?
这是我遇到的一个真实挑战。一家贸易公司,大股东占60%,两个小股东各占20%。其中一个20%的小股东,因为在外面开了同类型的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符合章程约定的除名情形。公司决议将其除名。但在股权价格上,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小股东主张,按照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有500万,他的20%股权就值100万。但大股东认为,公司虽然账面净资产高,但流动资金紧张,大量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实际价值远低于此,只愿意出40万。双方僵持不下,公司也无法及时变更登记,影响后续融资。我的解决方法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我们没有简单地采用账面净资产法,而是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模式。我们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得出了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值。我们还考虑了该股东的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在最终价格上进行了一定的酌减。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以65万元的价格成交。这个过程虽然繁琐,且花费了几万块的评估费,但它提供了一个客观、中立的定价依据,让双方都相对能接受,避免了漫长的诉讼。
加喜财税解释说明:在处理股权定价问题时,单纯的财务知识是不够的,必须融合法律、税务和商业谈判技巧。我们加喜财税在这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因为我们不仅懂财务,更熟悉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比如,我们会协助客户在章程中预先约定几种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如账面净资产法、评估法、约定固定回报率等),并明确不同情况下的适用顺序。这样一旦发生除名,就有据可依,大大减少争议。我们还会提醒客户注意其中的税务影响,比如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原股东的税务居民身份下的所得税负,这些都是需要在定价时一并考量的细节。
与公司治理的平衡
聊了这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最后我们回到一个更宏观的层面:股东除名制度,在整体的公司治理框架中,到底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它应该如何与其他治理机制协同,以达到一个精妙的平衡?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大股东排挤小股东的“”?这个担忧,始终存在。
毫无疑问,股东除名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质上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极致体现,是赋予多数股东的一种强力救济手段。权力需要被制约,否则必然导致滥用。一个健康、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仅仅依赖这个“最后手段”。它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股东除名制度位于最后一道防线。在它之前,还应该有信息对称与知情权保障、议事规则与决策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僵局解决机制等一系列前置制度。这些制度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免疫系统”。只有当这些常规的“免疫细胞”都无法解决“病毒”入侵时,才需要动用除名这个“化疗”手段。
现代公司治理越来越强调对实际受益人的透明化要求。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BVI等离岸公司注册地,都在推行经济实质法,要求公司披露最终控制人和受益人信息。这个趋势也正在影响内地。加强对实际受益人的监管,本身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股东通过复杂的代持结构来规避出资义务或从事损害公司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股东除名的发生概率。当每一个股东的身份和权利义务都清晰可见时,想要浑水摸鱼就难多了。
我们看待股东除名制度,不能孤立地看。它必须被放置在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生态系统中去审视。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持这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平衡,而不是打破它。作为公司的掌舵人,在设计和运用这一制度时,心中必须有一杆秤,时刻衡量着效率与公平、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公司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这考验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是商业智慧和格局。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一点,才能让股东除名制度成为公司稳健发展的“守护神”,而不是引发内斗的“潘多拉魔盒”。
洋洋洒洒聊了这么多,我们不妨回到最初的那个问题:公司章程中的股东除名制度,到底合不合法?答案是响亮而肯定的:合法。它的合法性根植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可以在法理和契约精神中找到坚实的支撑。合法性仅仅是起点,而非终点。从“合法”到“好用”,中间还隔着一条由程序、证据、定价、公平与智慧铺就的漫漫长路。
通过今天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成功的股东除名案例,无一不是实体合法、程序严谨、证据充分、定价公允的完美结合。它要求公司在事前就有预见性地在章程中设定清晰、合理的规则;在事中一丝不苟地履行催告、决议等每一个法定步骤;在事后能以专业、公正的方式解决股权价值的认定问题。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功亏一篑。
对于正在创业或即将成为合伙人的你来说,我的建议是:不要忌讳谈论“分手”的规则。在公司成立的蜜月期,就把股东退出、除名这些“不吉利”但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开诚布公地谈清楚,并以严谨的法律语言写进公司章程。这非但不会破坏感情,反而会因为彼此的坦诚和远见,为未来的合作奠定更坚实的信任基础。而对于已经陷入纠纷的公司,也不要急于拔出“除名”这把剑,先冷静评估自己是否手握充分的“弹药”(证据和程序),并始终将“和解”作为一个优先选项。毕竟,商业的最终目的是创造价值,而不是打赢官司。将股东除名制度视为公司治理的“压舱石”而非“常规武器”,才是对它最好的敬畏与运用。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上海公司注册代理服务14年的加喜财税,我们深知公司章程的价值远不止于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股东除名条款,正是这价值的核心体现之一。我们认为,其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前置规划”与“程序刚性”。许多企业在初期因情面或疏忽,忽略了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导致后期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我们加喜财税的价值,不仅仅是完成注册流程,更是凭借我们处理上千家企业的经验,协助客户预见并规避这些潜在风险。我们强调,一份优秀的章程,应当是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私人定制”,特别是在股东权利义务、进入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上。我们建议所有企业,尤其在引入新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时,务必重新审视并优化公司章程,将股东除名等制度设计得更具操作性与合法性,这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所付出的“少许”成本,将在未来避免“巨大”的损失。